使用条款(EULA)

第一条总则
本服务条款(“服务条款”)适用于用户使用本申请的“ID交换留言板”(以下称“本申请”)提供的服务的所有行为会是
这些服务条款定义了此服务的使用条款。用户应根据这些服务条款使用本服务。
通过使用该服务,用户被视为已经同意这些使用条款的所有内容的内容。
第二条定义
这些条款和条件中使用的术语的含义应在以下项目中列出。
此服务:本应用程序提供的所有服务。
用户:是指查看此应用程序的人员。
诸如评论等信息:可以使用此服务发布的文本等信息。
帖子:Act是用户上传信息(如评论)的行为。
第3条这些服务条款的范围
本服务条款,相关条款,各种通知适用于本申请。除了这些条款和条件,本应用程序随时通知用户的各种规则和通知在通知时构成本条款的一部分,并且用户接受。
第四条这些服务条款的变更
根据这位发行人的判断,本应用程序可以随时因任何原因更改本服务条款。
经修改的条款和条件应从本申请显示的时间起生效,除非申请单独指定。
如果用户在本服务条款变更的效力生效后使用本服务,则视为已同意所有已更改条款和条件的内容。
第五条个人信息的处理
处理违规违规:在本申请中,如果发布违反本合同的意见等信息,我们可能会删除所有或部分信息,例如访问禁止措施,发布禁止措施,评论等。
处理非法行为:在本申请中,如果发布认为非法的意见等信息,我们可以根据IP地址等连接源信息与相关组织合作采取法律措施。
另外,当有一个行为来判断这个应用程序需要应付时
在本申请中,作为一般规则,未经用户本人同意,我们不会将用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但是,在以下情况下,这不是限制。
依法治国
当需要保护人身,身体或财产时,很难获得个人的同意
特别需要改善公共卫生,促进儿童健康发展,难以获得本人的同意
如果政府机关或地方政府或委托他人合作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宜,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就难以履行事务当有影响的危险时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4(1)条,向根据本申请委托工作的其他事项向使用目的所需的范围
在以下情况下,本申请不负责第三方获取个人信息。
当用户自己使用本应用程序的功能或其他方式向第三方显示个人信息时
个人可以通过用户自己在本应用程序中输入的信息等来识别,并发布
第6条保密通信
根据“电信业务法”(1984年第86号)第4条,本应用将保密用户通信。
在以下每个项目中列出的情况下,本申请在下列各项规定的范围内不得受前款保密义务的约束。
在根据“刑事诉讼法”(1952年第131号法)或关于刑讯调查通信截取法律(1999年第137号法)的规定提出强制性处罚或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在法院命令确定的范围内
根据法令强制处置的,按照处置或者命令规定的范围进行
如果本申请确定满足“关于限制指定电信服务提供商责任限制和披露电话信息(2001年第137号法)”第4条的要求披露请求权利要求
如果本申请人认为有必要保护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在保护他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所需的范围内
第七条改善使用环境
用户应妥善维护使用本服务所需的所有设备,软件和通信手段的责任和费用。
用户应根据使用环境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感染,未经授权的访问,防范信息泄露等安全措施。
本应用程序根本不涉及任何用户的环境,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用户责任
用户应自行负责使用本服务,并对使用本服务的所有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用户负责使用此服务的用户发布的评论等信息。本应用程序对于使用此服务的用户发布的评论信息的内容概不负责。
如果用户违反其他人的隐私,在侵犯隐私权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披露第三方的个人信息时,在违反版权法的行为(1965年第48号法)中,在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该用户必须自行解决责任和费用,本申请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应认识到,该应用程序没有义务保存用户使用该服务发布的评论信息,并将适当备份必要的注释和其他信息。
第九条禁止事项
在使用此服务时,用户不得执行以下操作。在违反禁止事项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采取不利措施,例如删除访问禁止措施,发布禁止措施,评论等全部或部分信息,或更改披露范围。
侵犯本申请书或其他方式的版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可能侵犯的行为的行为。
侵犯本应用程序或其他人的财产,隐私或肖像权,或可能侵犯的行为。
不公正地歧视或诋毁这一申请或其他人的行为,促进对他人的不公平的歧视,或损害其荣誉或信誉。
作为您以外的人,假装是没有代表或权限的人,或与另一人或组织合作,以虚伪的方式使用本服务。
可能导致或受到犯罪行为的行为,例如欺诈,滥用管制药物,儿童卖淫,存款存款账户和手机非法交易。
发布,出售,宣传或展示淫秽,儿童色情或与虐待儿童相关的评论等信息。
以性行为为目的的使用行为,淫秽行为等
用于遇见异性恋而没有知识的目的。
行动吸引和鼓励青年失控。
冒犯非法赌博/赌博或非法参与赌博/赌博的行为。
采取行动,调停或吸引非法行为(转让手枪等,制造炸药,提供儿童色情,伪造公共文件,谋杀,威胁等)。
诱骗或招募他人自杀的行为。
发布或显示等同于暴行(谋杀,伤害,其他暴行)的评论等信息的行为。
商业广告,广告,招标意见等信息,如会员,无限链(水雾讲座),连锁邮件,MLM,主要邮件,成人网站,一击诈骗网站,病毒等有害计算机程序等),其他发布或显示应用程序认为不适当的信息(如评论等)的行为。
指定个人(例如自身或第三方的地址,电话号码,邮寄地址等)的联系地址的动作。
垃圾邮件评论,垃圾内容主题帖子以及其他应用程序认为垃圾邮件的操作
非法重写或删除在本申请设施中积累的信息的行为。
行为传播或发布有害的计算机程序,如病毒。
对此应用程序或其他服务器的服务器造成负担的行为,或妨碍对该服务或网络/系统的管理的行为或可能发生的动作。
在知道该行为属于任何前述项目的情况下,为了促进该行为而附加链接的行为。
应诉法官认定违反法律,条例,道德,道德或使用条款,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
任何其他应用程序认为不适当的行为。
第十条服务改变等
此应用程序可以随时由于任何原因添加,更改,挂起或终止此服务。
第十一条使用费
此应用程序和此服务是免费的。
第12条关于评论等信息
通过使用此服务发布评论的信息的用户保证本应用程序的意见等信息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在与第三方发生任何争议的情况下,我们将以用户的费用和责任来解决问题,不会对本应用造成任何不便或损害。
第13条允许使用评论等信息
使用本服务提供的意见等信息权(作者的道德权利等版权和周边权利)属于创作者。
发布诸如此应用程序的评论信息的用户可以使用第二方使用(引用,重印,复制,调整等)信息,例如已发布给第三方的注释,由该应用程序的管理员和操作人员许可,研究,开发,使用调查等)。
本申请使用前款规定的注释等信息时,可以省略部分信息。
第14条免责声明
此应用程序不参与用户通信或活动。即使用户之间存在争议,我们也将在用户之间解决此应用程序不负任何责任。
本应用程序不对由于添加,更改本服务的内容,中断或终止本服务而导致的任何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当过度访问,其他意外因素导致显示速度或故障降低时,也同样适用。
此应用程序会及时删除违反本“使用条款”的已发布内容,但不承担暂时显示的任何责任。
此应用程序没有义务监控或保存用户发布的评论等信息。
本应用程序不对用户发布的评论等信息的合法性,道德性,可靠性和准确性负责。我们不对符合用户所属公司或组织内部规则等的用户发布的评论等信息负责。
如果这个应用程序认为有足够的合理理由认为违反使用条款的行为或有风险的行为发生,执行该行为的用户的访问禁止措施,禁止发布禁止,删除全部或部分信息,如评论,更改披露范围等。但是,我们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害概不负责。
如果本条款和条件属于“消费者合同法”(2000年第61号法令)第2条第3款所规定的消费者合同,则本“服务条款”完全不排除本申请的损害赔偿责任不适用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用户造成的损害是基于本申请的违规行为或非法行为,则本应用程序对使用者直接遭受的最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只有在本申请中有故意或重大的疏忽。
第十五条删除本申请的权限
在以下情况下,本申请不得全部或部分删除任何相关信息,如意见,不论信息的非法性如评论,是否违反条款,我们可以做出有利可图的措施。
拍摄和描绘裸露(包括全部或部分的全部或部分)的评论等的信息(包括漫画,动画等人物,无论是否是真实人物)发布时。
关于披露发件人信息,国家政府,地方政府,具体电信服务提供商,互联网热线中心责任限制的法律规定的可靠性确认组,律师等),当有违法,公共秩序和道德违规等信息的迹象/意见或其他信息等的意见等。
在声明中,诸如评论等信息侵犯他/她权利的人被称为权利持有人的情况。但是,只有当申请被确定为权利持有人时,只有在被称为权利人的人通过本申请进行故意审查并且作为权利持有人作出合理判断的情况下,才会提交此材料。
第16条这些服务条款的有效性
即使这些服务条款的一部分条款根据法律法规被视为无效,本服务条款的其他规定也是有效的。
即使在使用本服务条款部分规定的使用者无效或撤销的情况下,服务条款等与其他用户有关。
第十七条违反本使用条款的行为
如果您发现违反这些使用条款的行为,请通过查询页面通知。
在发现用户违反这些使用条款的情况下,以及应用程序认为必要的其他应用程序的情况下,本应用程序可能会为有关用户采取以下措施。
停止违反这些使用条款的行为,并且不要重复类似的行为。
删除全部或部分信息,如注释,更改披露范围,或使其不可见(未披露)。
获取禁令,采取措施禁止发布。
根据IP地址等连接源信息与相关机构合作采取法律行动。
不得依照本条第九款,第十五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对违反本使用条款的任何行为等提出上诉。
第十八条管辖法律和管辖权法院
这些服务条款的适用法律是日本的法律。
如果用户和申请人之间需要诉讼,东京地方法院应当是一审的专属管辖法院。
这些服务条款将于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月12日修订(第14条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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